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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辅助性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

安乡政府网 www.anxiang.gov.cn ??发布日期:2016-09-22??作者:??

湘残教就字〔2016〕26号

关于开展辅助性就业试点工作的

通 知

各市州残联:

   为贯彻落实湖南省残联等九部门《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》(湘残联字〔2016〕3号),推进我省辅助性就业工作,省残联决定开展辅助性就业试点,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
  一、试点地区

  全省14个市州及所辖区县均可申报。

  二、试点工作标准

  (一)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标准


 

  1.根据辅助性就业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,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(以工疗、农疗机构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形式设立)或举办方为依法设立、合法经营,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(以辅助性就业工场、车间形式设立)。

  2.服务场所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时间1年以上,有用于开展辅助性就业的独立工作用房,有必要的无障碍设施,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、职业康复训练、文体娱乐的条件和功能。

  3.按10:1的比例配备专职就业辅导员,并按工作需要配备行管人员。

  4.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,日常行政、业务、财务、卫生、安全管理规范、明确。根据就业对象的不同,相应提供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。

  (二)辅助性就业工作开展标准

  1.辅助性就业对象为就业年龄段内、有就业意愿的智力、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。

  2.有相对稳定、适宜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劳动项目。

  3.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不少于10名,日劳动时间不少于4小时,月均工作日不少于18天,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40%。

  4.与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不低于一年的就业协议,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、报酬标准和计酬方式、劳动时间等内容。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,应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,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。

  5.制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制度,其通过组织生产劳动所创造的收入,应当以计件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残疾人。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在收入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综合运营补贴。

  6.建立残疾人个人服务档案,除组织残疾人进行生产劳动外,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加强对残疾人生活上的关心,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活技能、工作技能训练、康复训练和各类文娱活动,促进残疾人与社会融合。

  三、试点程序

  (一)组织申报

  有意向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照试点要求,以市州为单位,于9月30日前向省残联教就部提交《湖南省辅助性就业试点申报表》(详见附件),每个市州限申报一个试点机构。

  (二)试点机构确定及经费安排

  省残联于10月10日之前确定试点机构,对试点机构按15万元/个的标准安排试点经费。试点经费主要用于试点机构设施设备、无障碍改造,购买就业辅导员就业服务,综合运营补贴等。各试点地区残联可在本级残保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工作。

  (三)开展试点

  各试点地区在试点任务确定后,指导试点机构,制定试点方案,按本通知要求和试点方案开展试点。

  (四)检查验收

  2016年10月-2017年10月为试点期。2017年11月1日前完成试点工作总结,并向省残联提交试点工作报告。2017年11月中下旬,省残联将对试点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验收。

  四、工作要求

  (一)认真组织实施,确保取得实效。各试点地区要根据《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》和本通知要求,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,周密安排,明确责任,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进试点工作,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,为下一步全面推进我省辅助性就业工作打下基础。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省残联教就部反馈。

  (二)不拘泥于形式,大胆探索创新。各试点地区要在秉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性、非营利性、社会福利性等特性要求的前提下,不拘泥于形式,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机构建设,推进试点工作。可以通过公办民营、民办公助等形式新建机构;已建成的工疗、农疗、托养、日间照料机构,申报开展辅助性就业试点的,要按要求改建或增添设施、人员,切实达到试点标准;鼓励社会爱心企业建立辅助性就业车间或班组等,探索机构统一管理加个人居家就业、工作队等辅助性就业新形式,实现投资、运营、就业方式的多元化。

   

  附件:湖南省辅助性就业试点申报表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6年9月18日

  (联系人:赵树颖,电话:0731-84619503,13973116644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电子邮箱:hnjjb@126com)

来源: 县残联 【责编: 数据导入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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